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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荣益与刘一伟、刘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益,刘一伟,刘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刘荣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刘一伟,男,1988年5月2日,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惠强,男,1989年10月24日,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黄琼花,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荣益与被告刘一伟、刘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