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卿建国与王世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建国,王世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78号原告:卿建国,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王世方,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建国与被告王世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卿建国以被告王世方下落不明无法举证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世方的起诉,待有条件时再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卿建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建国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原告卿建国负担(原告卿建国已预交3278元,应退其1639元)。审 判 长 冯兰林人民陪审员 何翠英人民陪审员 陈道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