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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卿建国与王世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建国,王世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78号原告:卿建国,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王世方,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建国与被告王世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卿建国以被告王世方下落不明无法举证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世方的起诉,待有条件时再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卿建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建国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原告卿建国负担(原告卿建国已预交3278元,应退其1639元)。审 判 长  冯兰林人民陪审员  何翠英人民陪审员  陈道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