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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五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郑百顺与枣庄市普利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百顺,枣庄市普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五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百顺(曾用名郑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普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清泉路。法定代表人:杨其平,经理。上诉人郑百顺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普利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初第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百顺以已与被上诉人枣庄市普利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基于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百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永军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翁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