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亓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601号原告:亓某。被告:张某。原告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