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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亓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601号原告:亓某。被告:张某。原告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