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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6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