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新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华。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实际上上诉人住所地已经变更至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路南1幢(中科大厦)2207号,本案应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政四街4号3106,属于郑州市金水区辖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