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吕永锋与杨磊、郑丽萍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锋,杨磊,郑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吕永锋。被执行人杨磊。被执行人郑丽萍。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了(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郑丽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912元。现被执行人郑丽萍自愿每月付给申请执行人吕永锋2,500元至还清本金十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丽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91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