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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吕永锋与杨磊、郑丽萍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锋,杨磊,郑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吕永锋。被执行人杨磊。被执行人郑丽萍。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了(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郑丽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912元。现被执行人郑丽萍自愿每月付给申请执行人吕永锋2,500元至还清本金十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丽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91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