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章庆海与程隆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15号申请执行人:章庆海,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隆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章庆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隆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隆发给付工资款9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隆发现在外地打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找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事实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确定的2013年12月31日前应给付的9000元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龙宝审 判 员 徐 琛代理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