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凤悦,是被告的二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西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悦花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前夫任某某于1995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前夫于2001年11月因病去世。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家人不负责任,不能养家,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婚姻关系可以继续维持,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3年2月13日在原胶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原告婚前与前夫育有二女,分别为任某甲与任某乙,与原、被告同住。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婚生子女。自2008年后,原、被告双方生活偶有小矛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庭审过程中,本案经调解双方和好无效。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焦点问题是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分析判定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良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小矛盾,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谦让,互相包容,双方的婚姻仍能继续,不能仅仅把离婚当作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不予采信,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