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恢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相华与张永学、贾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相华,张永学,贾传杰,卢诗先,莱芜市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华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恢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高相华,男,196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46号。被执行人张永学。被执行人贾传杰。被执行人卢诗先。被执行人莱芜市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凤城工业园广利路002号。法定代表人:贺文华,董事长。第三人莱芜市华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凤城工业园广利路2号。法定代表人:贺文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相华申请执行卢诗先、张永学、贾传杰、莱芜市华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莱芜市华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为其保证,代为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莱芜市华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高相华承担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的义务。保证人莱芜市华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相华履行偿还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增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