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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田华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华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679号罪犯田华军,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蓬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华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田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田华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田华军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华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华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萍审 判 员  谭 荣人民陪审员  崔乾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