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与天津市河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市河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号。法定代表人常智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士庆,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白光辉,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号。法定代表人马代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沙宁,该单位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公寓8-1-301。法定代表人刘泽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祖祺,该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天津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袁士庆、白光辉,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沙宁、被上诉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祖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因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天津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起诉至原审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天津市河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拆(还)迁安置协议,协助其办理还迁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天津市河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原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的起诉。现上诉人天津市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应继续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答辩,尊重原审裁定,被上诉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自行签订还迁协议,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无关,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上诉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同意原审裁定,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结束,被上诉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诈骗行为,且公安机关也并未进行刑事立案,希望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以津北公(济)不立字[2005]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被控告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在此情况下,应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裁定;指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豆 艳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