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孙焕孟、胡亚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孙焕孟,胡亚云,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1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俞海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文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焕孟,系浙江××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胡亚云。被执行人:浙江展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焕孟,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6052006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12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胡亚云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横河镇东方明珠城11号楼902室住宅及L区-88车位。2015年4月8日,孙雪东(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4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3)甬慈执民字第111-2号执行裁定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129-1号执行裁定书对胡亚云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横河镇东方明珠城11号楼902室及L区-88车位(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5第172456号、慈国用2××5第172455号)的查封,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0字第0103**号他项权。二、位于慈溪市横河镇东方明珠城11号楼902室及L区-88车位(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5第172456号、慈国用2××5第172455号)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孙雪东。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雪东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孙雪东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