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肖龙与被告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龙,刘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肖龙,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刘胜强,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龙与被告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璐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吴文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