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执字第1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凤梅申请执行张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梅,张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063-2号申请执行人马凤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美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马凤梅申请执行张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张美琴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622202061200399036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美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20612003990365内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