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顺祥与被告张建平、孙淑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号原告:陈顺祥,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彭庄村**号居民。委托代理人:曹旭科,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平,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圣人涧镇大坪头村*组居民。被告:孙淑果,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建平妻子。原告陈顺祥与被告张建平、孙淑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旭科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平、孙淑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带领工人在怀通高速工地给二被告干活期间欠原告工人工资款共计36310元,二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均未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款36310元及逾期利息。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由二被告于2011年12月27日出具的欠条一份,以证明二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款36310元的事实。二被告在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建平、孙淑果于2011年在怀通高速承揽部分工程,原告组织工人为二被告从事钢筋和支模板的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款36310元。因二被告当时未能支付,于2011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至今被告未能支付该劳务工资款。本院认为:被告张建平、孙淑果夫妻二人雇佣原告陈顺祥等人为其从事钢筋和支模板的工作,双方之间是一种合法的个人劳务关系。二被告应按约定将拖欠原告等人的劳务报酬予以给付,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36310元的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建平、孙淑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平、孙淑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顺祥劳动报酬3631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张建平、孙淑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扬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