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巧霞与郭晓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霞,郭晓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张巧霞,女,出生于1971年11月14日。被告郭晓东,男,出生于1973年7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霞诉被告郭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巧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巧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巧霞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