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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巧霞与郭晓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霞,郭晓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张巧霞,女,出生于1971年11月14日。被告郭晓东,男,出生于1973年7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霞诉被告郭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巧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巧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巧霞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