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龙翔与梅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翔,梅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64号原告:赵龙翔,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市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梅振江,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龙翔诉被告梅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龙翔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翔撤回(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64号买卖纠纷一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龙翔承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