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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蒋坎龙申请江漪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坎龙,江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91-1号申请执行人蒋坎龙,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江漪,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蒋坎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程序的申请。截止到2015年4月10日止,被执行人江漪尚欠申请执行人蒋坎龙人民币本金696109.7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