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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兴化市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邵平、马兴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邵平,马兴民,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0138-1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就业担保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楚水路劳动保障大楼内。法定代表人栾大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建庆,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平。被执行人马兴民。被执行人周俊。申请执行人再就业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平、马兴民、周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泰兴商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邵平、马兴民、周俊应分期偿申请执行人再就业担保公司担保借款71510.33元及利息,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诉讼费用7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邵平、马兴民、周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马兴民、周俊的相关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马兴民银行存款15900元,扣缴本院执行费985元,余款14915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900元,扣缴本院执行费985元,余款14915余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兴商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传飞审判员  卞文斌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