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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瑞兴与马达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瑞兴,马达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瑞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达胜,男,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魏德明,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瑞兴因与被上诉人马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瑞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瑞兴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院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罗瑞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杰  晖审 判 员 李  小  丽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