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瑞兴与马达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瑞兴,马达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瑞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达胜,男,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魏德明,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瑞兴因与被上诉人马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瑞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瑞兴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院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罗瑞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杰 晖审 判 员 李 小 丽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