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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观光与朱明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观光,朱明法,房余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05号原告王观光。委托代理人:秦发华,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明法。第三人房余超。本院受理原告王观光与被告朱明法、第三人房余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动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明法、第三人房余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观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常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王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元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