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观光与朱明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观光,朱明法,房余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05号原告王观光。委托代理人:秦发华,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明法。第三人房余超。本院受理原告王观光与被告朱明法、第三人房余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动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明法、第三人房余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观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常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王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元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