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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被执行人张书红,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3)陵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书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书红在银行存款8000元扣划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书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