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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罗某,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梁某,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未按传票规定于2015年4月8日到庭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