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罗某,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梁某,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未按传票规定于2015年4月8日到庭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