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287号原告滕某某,女,苗族,1990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龙绪银,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和平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绪银,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某诉称:2015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同意入赘原告家,双方于2015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已怀孕。结婚后,被告故意制造事端,打电话对原告及家人进行威胁,完全置怀孕的原告于不顾,对原告极不负责,使原告处在极端恐惧中,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上所述纯属歪曲事实、无中生有、颠倒黑白,企图达到离婚目的;事实是,原、被告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招郎上门,并登记结婚,办了喜酒,被告曾给原告财物3万余元;原、被告从来没有争吵过,也没有不顾原告怀孕的行为;被告曾几次到原告家,原告不理睬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滕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同居怀孕,双方于2015年7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18日生育一个女儿。2015年12月,张某某提出在芦坪乡男方家里置办结婚宴席,滕某某由于怀孕,提出推迟办酒席的时间,但张某某不同意,坚持按自己确定的时间在芦坪乡办了婚宴。因滕某某没有参加婚宴,张某某觉得没有脸面,双方因此发生矛盾。滕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于是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经公开开庭审理,滕某某举证,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结婚证原件一份、生育证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滕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并怀孕,于2015年7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了孩子,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仅就举办婚宴的时间发生了矛盾,但这一矛盾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并没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对滕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滕某某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冷静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相互关爱,相互体谅,相互信���,共同抚养好孩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滕某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向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茜附判决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