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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金栓与李振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栓,李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栓。被执行人李振军。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王金栓申请执行李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0600元,已执行50000元,还剩余606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刘国清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