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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4

案件名称

赵香梅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香梅,太原市小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香梅。委托代理人胡天亮,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小店区人民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范月卿,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慧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香梅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香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国光、胡天亮,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潘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3)小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郝利亚代理审判员  袁 强代理审判员  成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丽杰发回意见函(2015)并民终字第552号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赵香梅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认为你院庭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现发回你院重审。经查,你院在法庭调查阶段,因需要核实上诉人赵香梅实际工作情况,合议庭在休庭后,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你院的庭审程序确有不妥,应予纠正。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