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维秀与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秀,傅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18号原告李维秀。被告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秀与被告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