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国义与李志国、张宝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义,李志国,张宝祥,北京世纪达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22-1号原告:宋国义,住滦平县。被告:李志国,住隆化县。被告:张宝祥,住隆化县。被告:北京世纪达通物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头村69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6层。代表人:龙泉,职务:总经理。原告宋国义与被告李志国、张宝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做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李志国驾驶的被告张宝祥所有的挂靠在被告北京世纪达通物流有限公司的京AR31**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现被告张宝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京AR31**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且交纳保证金。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宝祥所有的京AR31**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 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