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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海波、安徽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吴增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安徽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吴增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29号原告:李海波,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丁兆龙,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史传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增斯,男,1974年11月28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波诉被告安徽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吴增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不能向被告吴增斯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德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