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祁继征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继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法执字第70号申请人祁继征,男。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祁继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娄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向我院自动履行执行款58031.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娄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健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