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周应星与郭乃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星,郭乃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周应星。被告郭乃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应星诉被告郭乃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应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周应星负担。退回原告周应星25元。审判员 徐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