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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远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市江东甬城之夜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甬城之夜娱乐有限公司,浙江远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甬城之夜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定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远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陈恩士。上诉人宁波市江东甬城之夜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远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甬东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宁波市江东甬城之夜娱乐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江东甬城之夜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朱亚君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薛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