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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永洪与黄建东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洪,黄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洪,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3日,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先红,律师。被执行人:黄建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9日,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永洪申请执行黄建东买卖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沙石款3143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7元,执行费4614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