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执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袁某某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本院发生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5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探视权的义务。被执行人袁某某到庭后,以其履行了探视权的义务,探视小孩并未阻挡,只是小孩已经上小学六年级,有自己一定的思想,不能确定随时由申请执行人来探视,自己也有自己的空间,故本院的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107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