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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董某某,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某某(王曾用),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胡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以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 丰审判员 耿伟亚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信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