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785号原告:高某,女,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张某,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