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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樊爱云与董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樊爱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董海霞,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樊爱云与被执行人董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人樊爱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海霞的工资已被另案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丁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