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万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被告徐某某,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以夫妻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迪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涂显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