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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郎淑香、陶沛江等与陶沛江、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淑香,陶沛江,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乐耕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汉江秀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02号原告郎淑香。被告陶沛江。被告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乐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汉江秀水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淑香与被告陶沛江、被告青岛千叶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乐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汉江秀水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淑香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240元,共计40890元由原告郎淑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