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洪林俤与王晓秋、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林俤,王晓秋,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保字第44号原告洪林俤,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学龙、严孙伟,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秋,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明,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林俤与被告王晓秋、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林俤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晓秋名下的闽侯县的单元房产或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晓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陈美兰位于闽侯县的单元房屋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侯房权证H字第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遵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凌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