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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闫某乙为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闫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刘某甲,男,1971年出生。被告闫某乙,女,197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闫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