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维贵与枣庄荣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贵,枣庄荣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182号原告王维贵。被告枣庄荣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张范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许磊。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维贵与被告枣庄荣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王维贵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