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进与被执行人王五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王五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陈进,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生。被告王五保,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陈进与被执行人王五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的内容,王五保应分期归还陈进借款合计13.2万元,并承担���讼费1395元。因王五保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陈进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五保名下的财产,经查,王五保名下没有车辆和房产,截至2014年11月11日,其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合计约为270元;除此之外,申请人陈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释明,陈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建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仲伯君执行员 王扩军执行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