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支行与李向林、田爱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支行,李向林,田爱琴,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支行。负责人:孙亚东,行长。被执行人:李向林,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爱琴,女,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成兵,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支行与李向林、田爱琴、成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565.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向林、田爱琴、成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柳泉路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