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拉亭与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拉亭,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吴拉亭。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拉亭诉石家庄东方矿业有限公司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井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井劳人仲字(2014)第2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五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