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海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新城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陈海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东阿县新城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温力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宪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新城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海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阿县新城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丙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