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胡坤与严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坤,严清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胡坤,居民。被告严清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坤诉被告严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胡坤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