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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胡坤与严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坤,严清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胡坤,居民。被告严清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坤诉被告严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胡坤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