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林某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连界镇。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山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