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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林某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连界镇。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山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