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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5)民初417号薛云与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付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薛云,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付国军,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云与被告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云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薛云负担。审判员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 露 来自: